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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美國市場,床墊必須跨越的兩道安全防火墻
對于想要將床墊出口到美國的制造商和經銷商來說,16 CFR Part 1632 和 16 CFR Part 1633 這兩項防火安全標準是必須嚴格遵守的技術法規。它們共同構成了床墊進入美國市場的"安全雙保險"。本文將為您詳細解析這兩項標準的要求與區別。
一、雙標協同:各有側重,共同保障安全
16 CFR Part 1632(香煙悶燒測試)模擬的是床墊接觸未熄滅香煙等陰燃火源時的抵抗能力。其核心要求是:樣品被香煙燒焦的焦痕長度不超過2英寸(約5.08厘米)。
16 CFR Part 1633(明火測試)則更為嚴苛,它模擬床墊在遭遇明火(如燃燒的床單) 時的抗燃燒性能。它要求床墊在測試中必須同時滿足兩項指標:30分鐘內熱釋放速率峰值不得超過200千瓦(kW),且前10分鐘內總熱釋放量不得超過15兆焦耳(MJ)。
值得注意的是,這兩項標準并非替代關系,而是互補關系。出口美國的床墊通常需要同時滿足這兩個標準的要求。
二、適用范圍:哪些產品需要認證?
16 CFR 1632 適用于多種床墊產品,包括但不限于:
成人床墊、兒童床墊、嬰兒床墊
雙層床床墊
沙發床墊
帶填料結構的水床、充氣床
蒲團
可折疊沙發墊等
16 CFR 1633 的適用范圍與1632大致相同,但也明確指出其適用于整套床墊(mattress set)。
需要注意的是,不包括睡袋、枕頭、不帶填料結構的水床和充氣床、汽車車廂用墊、搖籃墊、嬰兒背帶等多種產品。


